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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法院:一男子参加同学婚礼盗走彩礼被判刑
2022年06月01日 00:00   浏览:307   来源:白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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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同学婚礼,竟趁同学家人不备之机进入卧室盗走彩礼金,还淡定地参加婚宴,向同学送礼金,并将盗取的现金一部分“借”给同学。然而再“聪明”的盗贼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仅过几个小时便落入法网。5月30日,白河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继军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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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5日,被告人宋某在同学周某家中参加婚宴,下午17时许,宋某趁人不备进入周某父亲卧室,使劲拉开上锁的衣柜抽屉,将抽屉内彩礼金25000元盗走,后因害怕盗窃现金金额太多,遂将其中3700元藏到周某父亲客厅阳台一纸箱内,之后与周家亲属一起前往酒店参加婚宴。期间,宋某将盗取的现金5000元“借”给周某,并送其礼金500元,后挥霍部分现金。当日20时许,宋某便被抓获。审理还查明,被告人宋某于2018年和2020年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系累犯。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其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的轻重等情况,依法决定从重幅度。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白河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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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信息化大数据普及的今天,盗窃犯罪被破获只是时间问题,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成为泡影,逞一时小聪明,代价是多年牢狱之灾,不要挑战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作者/梅   蕾

审核/杨祥军

编辑/梅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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