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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质效、办实事|白河法院:逃避执行不可取 积极履行是正道
2022年06月29日 07:00   浏览:215   来源:白河人


“快,你们快到幼儿园这来,我发现陈某的车停在这。”6月24日中午刚吃过午饭,白河法院工作人员发现被执行人陈某的一辆小轿车停靠在构镇幼儿园附近,立即打电话通知同事,接到消息后,几名干警火速赶到现场。经核实,被发现车辆确为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登记车辆。经走访附近居民,虽均称未见到陈某本人,但有一男子吴某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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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系亲戚关系,陈某某于2020年为陈某提供劳务,但陈某一直未支付劳务费,陈某某多次索要未果后于2021年诉至白河法院。后经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协议生效后,陈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陈某某无奈向白河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工作人员通过执行系统划扣部分款项,陈某又主动履行部分款项后再不履行给付义务,且持抗拒态度,屡次逃避履行义务。为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经过多日寻找、蹲守,终于发现了陈某名下车辆,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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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自述陈某系其舅舅,车辆确为陈某所有,但该车目前由其使用,经工作人员告知其案件情况及法律后果,其表示愿意替陈某协商处理此事。后经白河法院组织调解,吴某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吴某自愿于当日代被执行人陈某支付执行款5000元,并对余款提供了担保。至此,该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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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END




作者/陈飞飞 郑明玉

审核/杨祥军

编辑/梅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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