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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法院:“办铁案,树法威”—— 证据是公正裁判案件的基石
2022年07月09日 07:00   浏览:588   来源:白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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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依法裁判。证据是裁判刑事案件的基石。刑事案件证据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近年来,白河法院持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始终坚持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原则,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稳步提升刑事案件质量。本文通过白河法院办理的三个案件,作以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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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到底是骑车,还是推车?

“他是骑车横穿公路,不应认定我负事故主要责任,我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最后陈述仍然坚持无罪辩护。

控辩双方始终围绕“被害人是推车,还是骑车,横穿马路”展开激烈辩论。

这已经是第三次开庭了,案件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被害人李某严重颅脑损伤,构成重伤,前期已经过两次民事诉讼,进入执行环节,被告人陈某家境贫困,无法履行,被害人才要求追究陈某交通肇事刑事责任。

因为案发现场无其他见证人,双方自行撤离事故现场,事发第二天才报警,现场已经破坏,加上经过民事诉讼程序,传来证据相互“污染”,案件真相扑朔迷离。

为了查明真相,办案合议庭先后三次前往现场勘查。

“一个人推着摩托车能上这个上坡吗?我推着试试!”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聂甲俊和其他审委会委员还亲自驱车十几公里,前往案发地,踏勘现场,大家带着疑问,亲自参与侦查实验。

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许多这样的证据存在先天性缺陷的复杂疑难案件。

面对被告人李某一脸的无辜,辩护人犀利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坚持刑事证据裁判标准。

经过补充侦查,搜集路人拍摄照片和证言,认真审核证据,排除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运用证据裁判规则,最终对陈某作出有罪判决,考虑被害人横穿公路有比较大的过错,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告人陈某免予刑事处罚,还对被害人进行了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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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真相就在现场

是谁接通的电源?

出事地点不可能有人出没!

我没有参与拉电网!

……

在一起农村拉电网致人死亡案件中,法庭调查正在深入进行,三名被告人被羁押后,改为取保候审,当庭喊冤。

三名被告人到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同罪名,量刑迥然不同,直接影响本案处理的走向。

围绕是故意还是过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办案法官邀请检察官、辩护律师先后三次深入案发现场,一探究竟。

联合勘查中,还在现场提取到被害人的一只鞋子、手套和水瓶等物品。

通过全面审查、判断证据,综合分析全案事实,最终与公安、检察和辩护人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确保案件定性准确,也为下一步刑事调解打下基础。

随后,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能力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确保被害人损失能够及时赔偿到位,刑事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对其中一名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宣告缓刑,一名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对一名未作任何赔偿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通过从严审查证据,深入案发现场,统一定性认识,灵活运用刑事和解制度,依法稳妥处理,减少不稳定因素,确保“多赢”,该案成为指导农村电网致人死亡的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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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无罪……

柴某某与黄某某外出在山西省静乐县王村乡南湖庄村从事植树劳务作业。2020927日上午,柴某某埋怨黄某某将树苗堆放在自己栽树的地块里,占用其工作地块,与黄某某发生口角,黄某某恼火,与柴某某厮打起来。二人厮打过程中,柴某某仰倒在地,黄某某便骑在柴某某身上,用手将柴某某摁在地上,工友陈某某上前将二人拉开。柴某某从地上起身后,发现自己右手虎口处疼痛、红肿,柴某某遂报警。用工单位通过工伤保险赔偿了柴某某部分损失,柴某某还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撤回起诉。公安机关未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调查。2021111日,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柴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案发时,自诉人虽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但因工伤赔偿、民事诉讼等原因,未及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自诉人无法提供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证据材料,轻伤鉴定意见也是在案发三个月后自行委托鉴定,一审立案后分别询问了自诉人和被告人,开庭时也通知证人柴二某出庭和远程致电证人陈某某作证,前述证据能够证明自诉人轻伤损害后果是二人厮抓过程中形成,但是右手掌骨骨折,包括自诉人也无法说清是如何形成的,均推测是自诉人仰倒在地受伤。柴某某倒地是自己不慎,还是遭被告人黄某某殴打倒地致伤,双方陈述矛盾,证人作证亦未明确,且均系事后陈述,不排除记忆不清、虚假陈述、串供等可能。但是自诉人柴某某在二人在厮抓过程中受到伤害,符合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被告人黄某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自诉人柴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达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无罪;同时,判决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自诉人柴某某70%的损失。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故意伤害轻伤类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自诉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往往因为自诉人维权意识、举证能力不强,造成举证不能。被告人柴某某仅凭一纸轻伤鉴定和医疗材料提起自诉,一审法院通过调查核查证据后,以证据不足,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既坚持了刑事案件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案件不枉不纵,又充分运用民事证据裁判原则,最大限度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



作者/熊英俊

审核/杨祥军

编辑/梅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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