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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铁案、树法威丨白河法院:精准立案,把好刑事案件质效“第一关”
2022年07月16日 07:00   浏览:271   来源:白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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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白河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方针,全面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白河法院严格实行立案登记制,敞开窗口、甄别分流,认真审查、精准立案,从案件进入法院起就扎牢审判质量和效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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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法院管辖一审刑事案件,全部由刑事审判庭归口审查、统一立案、集中办理,提高刑事专业能力,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案件质量、效果。充分利用立案审查时间,依法及时稳妥把好立案审查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百一十六条至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对非本院管辖、被告人不在案、指定管辖不到位和其他需要补充材料等案件,退回公诉机关,或通知三日内补充有关材料。对一案起诉或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根据被告人人数、难易程度,从有利于庭审质量和效率出发,适时作好分案或并案审理工作。






重点把好自诉案件审查关,特别是轻伤害案件。不断完善白河县公检法司联合下发的《白河县办理故意伤害(轻伤)犯罪案件有关程序的操作办法》,尊重当事人选择自诉和公诉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自诉的,应当在审查期间,调取、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不符合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该制度施行以来,切实解决了此类案件立案难、举证难问题。通过建立完善轻伤害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畅通了轻伤害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确保被害人不因举证难、立案难“告状无门”。

佘某被他人殴打,已经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公安机关调查中也未收集到轻伤的证据材料,佘某本人也未自行鉴定是否构成轻伤,佘某坚持要求刑事自诉,白河法院接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缺乏罪证,通过耐心说服,佘某也不撤回自诉,白河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经二审裁定维持。

闵某被他人伤害提起自诉。白河法院接收材料后,调取公安机关案件材料,通过认真审查,发现作案工具未提取,血迹DNA未鉴定,现场未勘查,对行凶者和被害人询问不到位,未全面调查现场目击证人,定罪证据不足。白河法院告知后,自诉人要求移送公安机关补充调查。现该案件已经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通过从严把好立案审查关,可以分流化解部分不应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防止程序不到位、证据不足,特别是被告人不到案,又难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找人难,长期中止,久拖不决。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不得因缩短办案用时,“体外”运作,以收代结。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

高某多次寻衅滋事伤害姜某等人,白河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高某以姜某也造成其轻伤为由,曾经三次向白河法院提起自诉,因无法联系自诉人高某,终止审理一次,无法联系姜某,二次未立案。2021年9月2日,白河法院得知姜某下落后依法受理,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姜某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依法化解一起多年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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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精准立案关,白河法院无一年以上长期未结刑事案件,确保刑事审判工作良性循环,为夺取好的审判质效贡献刑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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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英俊

审核/杨祥军

编辑/梅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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