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白河法院判决的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郝某某被移送白河县看守所,执行拘役三个月的刑罚。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被告人郝某某与几个朋友在白河县某烧烤店吃饭喝酒。吃完饭后,喝了酒的郝某某驾驶小型汽车一直在公路上徘徊,7月16日凌晨2时许,郝某某更是停车后将车辆推移至行车道。接到报警后,民警将其带至交警队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242毫克/100毫升,后经鉴定,郝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205.5毫克/100毫升。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郝某某承认其在驾车之前仅喝了两杯啤酒,血液酒精含量高是因为他停车熄火后在车内喝了两小瓶白酒所致,喝白酒后未驾驶机动车,认为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席间不仅喝了两三瓶啤酒,还喝了一定数量的白酒,被告人酒后驾车的行为还有监控视频等证据能够证实。在大量证据面前,被告人仍然极力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审理结果
白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郝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本次醉驾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辩解与证据证明事实不符。遂依法对被告人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安康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炎炎夏日,烧烤啤酒一时爽,但切记不可心存侥幸、酒后忘形。法不“容情”更不“留情”,醉酒驾驶,在路边等你的可不只有交警,还有高额罚金和牢狱之灾。希望广大群众能够以郝某某为戒,养成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的良好习惯,时刻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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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宗涛
审核/杨祥军
编辑/梅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