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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国(边)界不可越! 四人结伙偷越国(边)境获刑
2022年08月14日 07:00   浏览:110   来源:白河人



国之边境,岂能随意出入,国法森严,岂能肆意侵犯!

近日,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一起四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案,经白河法院审理认定,四被告人犯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二至三个月拘役,宣告缓刑,并处2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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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2020年9月6日,王某某等4人以出国做生意、务工为目的,结伙从白河出发,到达云南省沧源县佤族自治县,在当地人的带路下,该4人先后通过乘车、步行等方式,于9月8日中午偷渡至缅甸孟波。王某某与其妻于2020 年11月份在缅甸孟波开了一家餐饮店,另外二人在餐饮店内务工。后因受疫情影响店面经营受限,该4人先后从云南边境口岸报备、隔离后,相继回国。另查明,2019年 8月29 日,王某某还从中国勐阿非法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同年9月6日又从缅甸偷渡至中国勐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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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国(边)境的安全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而现下处于新冠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接触人员的不特定性可能会导致被感染新冠病毒,未严格按要求进行隔离措施,会导致疫情传播,危害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因此,任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国门”不是你想进就进,想出就出!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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