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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3日,白河法院公开开庭宣判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薛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薛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51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薛某某明知自己的信访诉求无理,为满足自己的无理要求,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多次前往北京天安门等地区非正常上访、滞留,经过多次训诫、拘留等行政处罚后,仍屡教不改。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以信访为要挟,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后果严重。先后被警告一次、行政拘留十次、劳动教养一次,屡教不改,拒不认罪悔罪。白河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认真审核证据,严把证据裁判关,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界限,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信访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但是行使权利有边界,任何人都必须依法主张权利,不得违法信访。被告人薛某某在其信访问题均有法律途径解决和信访诉求均得到合理解决和答复的情况下,仍然缠访、闹访,多次被行政处罚,已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触犯了刑法,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