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刘某经营的蔬菜店为被告王某、张某合伙经营的某餐饮店提供蔬菜、调味品等。被告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菜品清单,刘某按照清单将菜品送至被告经营的餐饮店内,由店内服务员验货并货单上签字确认。一直到2022年11月还有2万元货款没有支付 ,刘某遂诉至白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欠付货款。
收案后,经过电话联系,被告王某远在外地,张某处于隔离期,二人均无法到庭应诉。经征求双方同意,承办法官通过陕西法院微庭审线上平台进行了开庭,双方对欠付货款数额无异议,遂当即组织调解,达成张某、王某分期连带支付刘某货款2万元的调解协议。
白河法院充分运用多元调解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陕西法院微庭审等线上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避免了当事人跨地区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隐患,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当事人的公平正义。
作者/董作玉
审核/杨祥军
编辑/梅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