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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3年01月06日 19:30   浏览:456   来源:白河人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向各类市场主体传导依法诚信经营的理念,匡正社会风气,传导公平正义,促进白河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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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白河县城关镇金氏小馆音乐烤吧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
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摘要: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白河县城关镇金氏小馆音乐烤吧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接投诉举报,白河县市场监管局对白河县城关镇金氏小馆音乐烤吧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批准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但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店的菜单上有“凉菜类”菜品“干炸带鱼”等多个品种的凉菜。且当事人在“美团”上注册有网店并上架售卖有“凉菜类”菜品“干炸带鱼”等多个品种。经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在电商网络平台从事冷食类食品的经营行为属实,经责令改正后,已全部下架。

     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在未依法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资格的情况下在美团网络平台上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白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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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白河县城关镇五谷渔粉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生产经营食品案

案情摘要: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白河县城关镇五谷渔粉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作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9日,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白河县城关镇五谷渔粉小吃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储物架及操作台下储存、使用的“五谷渔粉腌鱼料”共5袋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依法予以扣押。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5袋“五谷渔粉腌鱼料”是当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手机“易订货APP”下单,在湖南麦咕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其作用是生产加工五谷渔粉时使用,不单独售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为248.40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白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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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 





 白河县城关镇渝味牛一锅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
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标志案

     案情摘要: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白河县城关镇渝味牛一锅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标志的行为依法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12315投诉平台投诉“某餐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前往当事人经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设置有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标志,执法人员调取了投诉人诉称的当日消费单据,消费单据显示消费“勇闯”啤酒2瓶,8元/瓶。经核实,投诉人诉称的就餐人员年龄未满14周岁,属未成年人。2022年11月11日晚,投诉人的女儿和其同学来至当事人处就餐,期间要求服务员上两瓶啤酒,当事人未核实就餐人年龄即向就餐人出售了酒水,且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标志的情况属实。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白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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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柯西顺          审核:谢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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