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白河县公安局冷水派出所坚持以“两卡”违法犯罪线索为抓手,出重拳、下重手,全力打击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5月31日,冷水派出所查处一起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1人。
4月中旬,冷水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贺某名下银行卡流水异常,有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嫌疑,遂依法受案展开调查。经查,违法行为人贺某于2023年3月26日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进行使用,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5日期间,贺某名下的这两张银行卡累计进账不明资金8笔、共计8万余元,其中两笔涉嫌全国两地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对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违法行为人贺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银行卡仅供持卡者本人使用,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以转账,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帮助,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经报县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贺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0元。
据悉,该起案件是白河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涉诈人员进行行政处罚。6月1日,冷水派出所民警将贺某投送白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非法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广大群众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售卖银行账户、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绝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冷水所彭龙伟
审核:程涛 |签发:徐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