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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法院:这种“羊毛”薅不得!更不可取!
2023年06月10日 19:30   浏览:75   来源:白河人


 近日,白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网购一瓶辣椒酱引发的纠纷。原告赵某某是一家食品经营店的店主,在某网购平台上经营销售辣椒酱。被告钱某某在该店铺下单购买了一瓶辣椒酱,收货后钱某某以商品油多味咸为由要求原告好评返现,遭原告拒绝。被告遂以商品不合格为由在网购平台申请仅退款不退货,平台同意。退款成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希望能够返还货款,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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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案标的不大,白河法院承办法官先依法调取了原告和平台签订的入驻协议中“仅退款不退货”的约定,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中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平台“仅退款不退货”的约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薅羊毛”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当给付货款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被告则认为其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有权退货,且是购物平台办理的仅退款,有异议原告应当找购物平台,其损失和自己无关。
按照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商家和买家利用平台交易视为已阅读理解平台活动规则,并自愿接受规则约束。对于因商品信息导致的纠纷,平台有权根据交易习惯、生活常识等因素制定并采取处理措施,但平台处理结果不代表司法裁决,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原、被告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平台处理是双方共同委托他人对纠纷处理的一种解决措施,合同双方的纠纷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处理。买家因对货物不满意无返现的情况下申请仅退款不退货有违诚信和公平原则。经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2.8元且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消费者应理性消费,不可通过不合理下单或恶意差评干扰商家经营,更不可贪图小便宜,否则应对商家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向消费者提供优质商品,诚信经营,对于扰乱经营秩序的行为要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强监管,营造公平诚信安全放心的网络交易环境。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作者/王苗苗

审核/杨祥军

编辑/梅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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