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白河法院法官干警在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郑某某的情况下,迅速落实执行担保,督促担保人现场履行5万元。
案情回顾
2022年,梁某某向郑某某借款15万元,还款期限到后一直未还钱,梁某某遂将其诉至白河法院。经法院调解后,郑某某仍未按期履行,梁某某于2023年1月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2023年2月10日,经法院组织和解,郑某某当场履行3万元后,许诺每月支付2万元,并由被执行人郑某某的朋友阮某某与纪某某自愿在5万元限额内为郑某某提供担保。达成和解后,郑某某仅履行了2万元,余款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承办人多次督促均无果。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于2023年7月2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将担保人纪某某、阮某某追加为被执行人。立案后,承办人在无法联系至被执行人郑某某的情况下,第一时间联系了担保人阮某某、纪某某,并向二人送达了执行文书,向二人释明法律关系,并告知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迫于执行威慑力,担保人纪某某委托阮某某共同向法院缴纳5万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的部分权益得以维护。
法官说法
执行担保,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本案中,在联系被执行人无果的情况下,巧用第三人担保措施,督促担保人在担保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化解了执行难题,有力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张晓海
审核/杨祥军
编辑/梅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