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西营派出所吗?我70岁的父亲被邻居周某打倒摔坏了……”2023年6月26日9时许,白河县公安局西营派出所接到霍某家属报警后,立即派警赶往现场处置。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霍某就坐在自家梯田坎下,而打人周某却没露面。见到民警来后,霍某诉起了周某将其踢下摔倒的经过:当日8时许,其在自家梯田上种甘蔗时,周某为不让其种甘蔗,便向他踢了一脚,将他从自家梯田上踢到坎下,摔倒在周某家梯田里。
霍某口中的周某正是其邻居,也是一名70多岁老年妇女,霍某讲,正是周某与其之间有土地纠纷,不让其在自家梯田里种甘蔗,才会打他,将他踢倒。
事实是不是如此呢?民警找到周某了解情况。“今天我如果推了他,我就去把我手剁了……”面对民警的询问,周某一口否认,而且非常愤怒。在进一步了解中,民警发现两位老人家中都装有监控,真像到底怎么样,一看便知。
民警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在霍某摔倒的时间点,周某在家中并未出门。排除了周某推倒的可能,也许只有霍某自己才知道到底是如何摔倒的。
但面对民警的询问,霍某仍一口咬定就是周某干的,反复询问下,仍矢口否认。眼看其不说实情,民警只好将监控视频给他看,在充分的证据下,霍某最终承认当日8时许在自家梯田里种植甘蔗时,自己不慎摔倒在坎子下面,之所以说是被周某踢倒的,是因为与周某家有土地纠纷,想借此事给周某施加压力,为自己在相关纠纷中争得更多主动。
自己摔倒反诬他人,霍某的行为让人哭笑不得,但好在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考虑到其已有70余岁高龄,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霍某处治安罚款300元处罚,并口头教育其不得再随意诬陷他人。
《刑法》相关规定,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供稿:西营所 陈媛媛
编审:程涛 |签发:徐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