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行动”开展以来,白河县公安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针对破坏水资源、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案件,通过与县农业执法部门联动协作,加强日常巡查,提升发现、防范、打击能力水平。9月9日凌晨,在全县开展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期间,白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查处一起非法捕捞案,现场抓获嫌疑人2人,为“夏季行动”再添战果。
9月9日凌晨1时许,白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夏夜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期间,巡逻至构朳镇纸坊村附近时,发现路外厚子河河道内有人正在利用禁捕工具非法捕鱼,民警及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将正在实施非法捕捞的黄某查获,现场扣押电捕设备2套,缴获非法捕鱼297尾,共计9.385公斤。后在构朳派出所的配合下,通过调取周边视频监控比对,将另一名参与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经讯问:黄某、张某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非法捕捞既损害资源、破坏环境,又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下一步,白河公安将持续加大河道巡护和禁渔宣传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物生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请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切勿贪图一时美味,以身试法。如发现身边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供稿:治安大队 蔡涛
编审:程涛 |签发:徐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