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春行动”开展以来,白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城郊派出所协同作战,通过深挖案件线索,系统分析研判,形成联动打击整治合力。近期,通过队所联动快速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刑事拘留1人。
2024年2月,白河县公安局收到河南省公安机关移送的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案件线索,后将案件线索交城郊所查办。根据县局“队所联动”工作机制,法制大队立即派警支援,形成破案攻坚合力。经综合分析研判,充分调查取证,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杨某并查清其犯罪事实。经查,杨某通过国外聊天软件,在“上线”的指令下,为他人提供收款,转账业务,交易流水上千万,并从中获利,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2024年3月8日,杨某被白河县公安局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其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出租微信账号
任何一宗电信网络诈骗,都离不开信息流和资金流两个要素,而信息流和资金流最重要的载体就是手机卡和银行卡,简称“两卡”。犯罪分子一般会通过租借微信账号、购买手机卡和银行卡方式实施诈骗。所以,一旦因为小利出租自己的微信账号,那么就有很大概率涉嫌“帮信罪”。
(二)出售出租“两卡”
这个“卡”,是广义上的“卡”。在手机卡方面,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在银行卡方面,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只要你出借的物品能够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支付结算,那么你就有可能涉及“帮信罪”,将面临法律的惩处。
(三)场外购买虚拟货币
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来进行资产转移,避免刑事打击;如果买卖虚拟货币过程中有涉案资金的流入就会有较大涉案风险。
广大人民群众要守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工具,无论是买卖还是租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切莫贪图小利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成为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款的“帮凶”。
供稿:阮文博
编审:程涛 |签发:徐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