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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法院对一商业银行发出司法建议书
2024年04月17日 18:30   浏览:935   来源:白河人


       近日,白河法院向某商业银行发出了2024年1号司法建议书,建议该银行在开户系统中设置可供识别账户类型的明确标识,从源头预防减少诉讼、异议、投诉等纠纷的发生。

      法院在办理某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冻结、扣划了某房产公司在某银行存款20余万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后来案外人称其无房地产开发资质而借用该房产公司资质,在某银行开设贷款保证金账户,账户内20余万元系购房户交纳的贷款保证金,并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诉,同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某银行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上述申诉、投诉及执行异议,经审查案外人投诉事由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通过异议人某银行提交的书面资料能够确定该笔资金现阶段确属贷款保证金,具有动产质押效力。经法院主持,申请执行人与某银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将法院执行的该笔20余万元执行款退还,一连串纠纷得以化解。

      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为了维护银行开户人的相关利益,专门在冻结措施后留有15日的异议期,但是某银行账户中没有账户类型识标别识,法院冻结、扣划后银行系统也未能及时提醒开户银行、开户人,从而引发投诉、信访、执行异议,使得涉及自身利益的群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不理解和误解,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为避免上述情形再次发生,白河法院向某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银行对保证金等专用账户设置方便明确识别的标识,确实从技术层面减少保证金等账户冻结、扣划可能引发的次生纠纷,从源头预防减少诉讼、异议、投诉等同类型争议的发生。

作者/王忠林

审核/杨祥军

编辑/梅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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