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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法院:买房“跳单”起纠纷 耐心调解化矛盾
2024年04月03日 18:30   浏览:420   来源:白河人

      4月1日,白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买房“跳单”行为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王某想购买一套二手房,便通过朋友主动添加了某中介公司员工微信告知了自己的购房要求,并签订了《委托看房协议》,约定了中介费用等事项。该中介公司根据王某的要求前后带王某看了5套房源,最终王某选定了一套房屋并初步达成交易意向,但就该房屋价款支付方式未能协商一致。后王某在微信中向该中介公司表示自己资金不足暂不购买该套房屋。之后该中介公司在与该房主联系时,得知王某已和房主私下达成了购房交易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中介公司认为王某和房主绕开中介公司达成交易的行为属于“跳单”,多次联系王某但王某拒不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遂诉至白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原、被告组织调解,一方面向其告知《民法典》关于“跳单”行为的新规,阐明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劝导当事人诚实守信原则、避免矛盾激化,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场支付了中介费,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目前通过中介人进行房屋买卖,已成为二手房交易的主要形式,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绕过中介人直接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的“跳单”情况并不少见,“跳单”行为是不尊重中介人劳动成果的违约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提醒房屋买卖双方应当遵守“契约精神”,履行中介合同义务,避免陷入矛盾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作者/王苗苗

审核/杨祥军

编辑/梅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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